在17世纪,天文学家
有史以来第一次,科学家首次在太空中发现了一种放射性分子——它来自于一场古老的恒星爆炸。
在17世纪,天文学家看到一颗新星在火神座闪耀,虽然他们可以用肉眼看到恒星,但直到2013年天文学家才能够将不同寻常的同位素分子气体与恒星事件联系起来,重新燃起对新星的兴趣。
现在在一项新研究中,一个由哈佛-史密森天体物理中心的托马兹卡米斯基领导的国际研究小组已经证明,新星很可能是由两颗新星合并而成的,即所谓的“红新星”。
在一颗红色新星中,两颗恒星在爆炸事件中合并,冷却,然后在这个“冷却阶段”产生大量的分子气体和尘埃。
研究人员当天在英国《自然·天文学》杂志网站上刊文介绍,这种放射性分子为氟化铝,包含铝的放射性同位素“铝-26”。
他们借助ALMA和NOEMA这两台分别位于智利和法国的毫米波射电望远镜观测发现,这种放射性分子可能是因两颗恒星相撞而进入星际空间的。
在距地球约2000光年的银河系狐狸座中,两颗恒星曾因相撞发生爆炸,然后合并形成了一颗新星CK Vul。
1670年,地球上有人观察到了这一现象。
在当时的观察者看来,天上出现了一颗明亮的红色新星。
本次发表的新研究发现,在CK Vul周围的“废墟”中,存在一种具有独特光谱特性的分子,即含有“铝-26”的氟化铝。
研究人员认为,这说明形成于恒星致密内层的放射性同位素,会因恒星碰撞而被甩到星际空间。
研究人员说,“铝-26”的发现有助于人类更好地了解恒星的合并过程。
而且,虽然人类早已知道银河系中存在大量“铝-26”。
但是,尽管这项研究为这一古老的碰撞提供了新线索,但它也提出了新问题。
多年来人们已经知道银河系中大约有两个26Al的太阳质量。
目前尚不清楚这种放射性物质的来源,但根据对CK Vul中26AlF的质量估计,研究人员认为,合并不能对检测到的所有同位素单独负责。
因此,在银河系中发现同位素的数量及其来源仍然是一个谜。
尽管如此,这项研究还是突出了CK Vul——此前从未被认为是26AlF的产生者。
通过这项研究,研究小组还发现,Atacama大型毫米/亚毫米阵列(ALMA)这样的工具在寻找26Al的时候比在伽玛射线天文台更有用。
这对于未来对银河系中恒星残余和26AlF的研究很有帮助。
本文结合真实案例,为面临类似困境的当事人提供法律依据与维权路径,帮助大家明确权利边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一、争议焦点:父母以户口簿管控子女婚姻是否合法? 在婚姻登记流程中,户口簿是必备材料之一。
若父母因不同意子女婚恋对象、提出额外财产要求等原因拒绝提供户口簿,本质上是对子女婚姻自主权的侵犯。
结合(2017)粤0604民初13640号判决书,可从以下两点明确法律定性: 婚姻自主权是法定权利,受法律绝对保护 判决书明确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原告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其为办理登记结婚手续要求两被告提供户口簿合理、合法。
” 这意味着,只要子女已达法定婚龄且自愿结婚,父母以任何理由(如本案中被告先要求房屋份额变更、后称户口簿丢失)拒绝提供户口簿,均属违法行为。
户口簿保管权不能对抗婚姻自主权 本案中被告辩称“户口簿由其保管,找不到就无法提供”,但法院未予采纳。
判决书强调:“两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户口簿,导致原告无法办理婚姻登记,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婚姻自主权。
” 可见,户口簿的家庭保管属性,不能成为阻碍子女行使婚姻权利的理由。
父母作为户口簿保管人,有义务配合子女办理合法的婚姻登记手续。
二、维权步骤:遭遇户口簿被扣留时该怎么做? 若你也面临类似情况,可参考以下步骤依法维权: 步骤1:先尝试家庭内部沟通与社区调解 如本案原告所述,其最初“多次找被告协商无果,遂求助户籍所在地的垂虹社区居委会要求调处纠纷”。
操作建议:携带恋爱关系证明(如合照、聊天记录)、双方自愿结婚的声明,主动与父母沟通;
若沟通无效,联系社区居委会、街道办或妇联组织调解,留存调解记录(如调解笔录、录音)作为后续证据。
步骤2:固定证据,明确父母侵权事实 本案中原告提交了“证人王某1、证人丁某、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父母拒绝提供户口簿的行为。
证据清单:① 与父母协商时的录音/聊天记录(需体现父母拒绝提供户口簿的理由);
② 社区调解的书面记录;
③ 婚姻登记处出具的“因缺少户口簿无法登记”的证明(若已尝试登记)。
步骤3:向法院提起“婚姻自主权纠纷”诉讼 若调解无果,可依据《婚姻法》第三条、《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原《民法总则》)等规定,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诉讼请求可参考本案:“判令被告于十日内向原告提供居民户口簿,协助原告办理婚姻登记手续”。
判决支持依据:本案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姚丽英、岑钜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居民户口簿(原件)提供给原告岑耀欣”,明确了父母的协助义务。
三、延展提示:除了诉讼,还有这些补充路径 申请户籍证明替代户口簿:若暂时无法通过诉讼拿到户口簿,可携带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说明情况后申请开具《户籍证明》,部分婚姻登记处可接受此证明办理登记(具体需咨询当地民政局)。
警惕“附条件提供户口簿”:本案中被告曾要求原告“将房屋份额变更至被告名下”才提供户口簿,即便原告履行了条件,被告仍反悔。
需注意:此类附条件要求若侵犯子女财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子女可拒绝,并保留证据追究责任。
后续关系修复:法律维权是最后手段,建议在解决问题后,通过家庭心理咨询等方式修复亲子关系,毕竟婚姻幸福也需要家庭的理解与支持。
城市:六安 领域:婚姻家庭 作者:汪永俊,安徽冠楚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中的裁判文书,案号:(2017)粤0604民初13640号 判决书内容: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604民初13640号 原告:岑耀欣,女,1991年7月29日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百伟,广东宝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丽英,女,1959年4月1日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晓,广东的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岑钜福,男,1962年3月7日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原告岑耀欣诉被告姚丽英、岑钜福婚姻自主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依法受理后,由审判员孙谦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17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岑耀欣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百伟、被告姚丽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晓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岑钜福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岑耀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于十日内向原告提供居民户口簿,协助原告办理婚姻登记手续;
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系两被告的女儿。
2012年年底,原告与案外人王某1建立恋爱关系,至今已长达5年之久。
2014年年底,原告考虑自身已是适婚年龄,且与王某1感情稳定,故计划登记结婚,遂联系被告要求提供居民户口簿,协助原告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之用。
但被告拒绝提供,并声称坚决阻止原告登记结婚。
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无果,遂求助户籍所在地的垂虹社区居委会要求调处纠纷。
2017年7月17日,原、被告及案外人王某1在垂虹社区居委会办公室参与居委会工作人员组织的调解。
调解过程中,被告提出条件,要求原告将位于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普澜二路垂虹院三座701房所享有的份额变更登记在被告姚丽英名下,且须由案外人王某1承担一切过户费用,才同意提供居民户口簿协助原告办理婚姻登记手续。
原告及案外人王某1当场同意上述条件,与被告现场达成口头协议。
其后,原告及案外人王某1履行承诺,配合被告姚丽英到房管部门对房屋进行了变更登记,并承担了房屋更名的一切费用,目前该房屋已是被告姚丽英名下单独所有。
当原告要求被告信守承诺提供居民户口簿时,被告却额外增加其他条件,再次拒绝提供。
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被告出尔反尔,在完成房屋更名登记后仍拒绝向原告提供居民户口簿,导致原告迟迟无法办理婚姻登记手续,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婚姻自主权。
为此,现起诉,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庭审中,经本院询问,原告确认起诉是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
为证明诉讼主张,原告提交了证人王某1、证人丁某、证人王某2的证言等证据材料予以佐证。
被告姚丽英答辩称:1、原告是被告的女儿,从小品学兼优,长大成人至(读)大学期间是积极、乐观向上的女孩。
然而自从认识王某1后,精神状态反常,甚至失踪。
2016年2月4日,佛山市公安局立案受理了岑耀欣被拐卖一案。
被告认为目前无法确定原告起诉是否为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原告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等问题仍需要进一步查明。
2、被告从未反对原告的婚姻自主权,作为母亲更希望看到女儿成家立业,有幸福的家庭。
原告诉称被告拒绝提供户口薄、反对其结婚没有事实依据。
3、原告的户口目前在佛山市禅城区垂虹院三座701房。
被告较早之前就希望出售房屋,由于出售房产时卖方都要求(卖方)迁出户口,故被告已多次要求原告迁出户口,但原告一直未迁出,导致房屋交易迟迟无法进行。
事实上,原告是同意迁出的,但由于在王某1的驱使下最终原告户口未能迁出。
原告迁出户口后就可以自由结婚,现在未迁出的事实就足以说明原告在王某1的支配下具有其他非法目的,也证实了原告诉称的(被告)干涉其婚姻自由毫无依据。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诉讼中,被告姚丽英补充陈述如下:户口簿登记户主是我,户口簿平时由我保管。
我愿意提供户口簿,但今年9月份就找不到户口簿了,原告可以自己回家去找,找到了就可以登记结婚了。
为证明抗辩理由,被告姚丽英提交了报警回执(2015年5月15日)、《立案告知书》、《受案回执》、协议书(空白,无签名)等证据材料予以佐证。
岑钜福未提供答辩意见。
被告岑钜福未提交证据材料。
依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原告岑耀欣是两被告的婚生女儿,原、被告双方户口登记在佛山市禅城区垂虹院三座701房,登记户主为被告姚丽英。
户口簿一直由被告方负责持有和保管。
2012年底,原告与案外人王某1建立恋爱关系。
现岑耀欣与王某1决定登记结婚。
因被告方未能提供户口薄给原告用于结婚登记,原告遂起诉。
依据确认的事实,本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原告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其为办理登记结婚手续要求两被告提供户口簿合理、合法。
两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户口簿,导致原告无法办理婚姻登记,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婚姻自主权。
两被告应当将户口簿提供给原告用于结婚登记之用,原告在使用后及时将户口簿返还两被告。
案件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姚丽英、岑钜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居民户口簿(原件)提供给原告岑耀欣。
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姚丽英、岑钜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孙谦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张珠萍
4月14日,德国总理默茨(后右)和乌克兰总统泽连斯基在位于柏林的德国总理府出席记者会。
在15日举行的柏林乌克兰防务联络小组会议前,英国国防大臣约翰·希利宣布了这一“重大援助”。
按照英国国防部的说法,这批对乌援助的无人机包括远程攻击无人机、侦察无人机、后勤无人机以及具备海上作战能力的各类无人设备,其中许多由英国公司生产,有的已于本月开始交付。
此外,英国财政大臣蕾切尔·里夫斯预计将在美国首都华盛顿宣布对乌克兰新一批援助,包括向基辅提供7.52亿英镑(约72.5亿元人民币)资金,部分将用于乌克兰购买军事装备。
这是总额达33.6亿英镑贷款的一部分。
在英国宣布提供这批无人机之前,乌克兰总统泽连斯基曾暗示,由于美国发动针对伊朗的战争导致中东局势紧张,如今美国谈判代表“无暇顾及乌克兰”。
为此,泽连斯基四处奔走寻求与欧洲伙伴加强合作。
他日前到访挪威,与挪威首相斯特勒签署防务合作宣言,推动无人机双向生产。
此外,泽连斯基还访问罗马与意大利总理梅洛尼会晤,双方讨论了无人机联合生产和能源援助等问题。
另据央视新闻报道,俄国防部15日发表声明说,鉴于乌克兰武装力量损失不断增加、兵力日益短缺,部分欧洲国家领导人决定向乌克兰增加无人机供应以打击俄领土。
俄方认为,相关国家此举是蓄意升级欧洲大陆军事政治局势,并正逐步将这些国家转变为乌克兰的“战略后方”。
俄国防部当天还发布数据称,乌克兰无人机及其零部件制造企业以独资或合资形式在8个欧洲国家设有分公司,分别是:英国、德国、丹麦、拉脱维亚、立陶宛、荷兰、波兰和捷克。
俄罗斯联邦安全会议副主席梅德韦杰夫随后在社交媒体发布消息称,俄国防部公布乌克兰在欧洲的无人机生产地点,实际上是在为俄武装力量标记潜在的“合法打击目标”。
近日,乌克兰多次遭到无人机袭击。
乌首都基辅市市长克利奇科16日表示,当天凌晨至清晨,基辅遭导弹和无人机袭击。
报道称无人机撞上一栋高层建筑,基辅有17栋多层建筑被破坏。
此次袭击已造成基辅至少4人死亡、另有45人受伤。
原标题:《英向乌一举提供12万架无人机,梅德韦杰夫:相关生产点将成俄军打击目标》 栏目主编:沈钦韩 文字编辑:沈钦韩 题图来源:新华社 来源:作者:苏理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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