味甜、略苦。
2、肺炎链球菌或流感嗜血杆菌所致2岁以上小儿急性中耳炎。
3、肺炎链球菌或流感嗜血杆菌所致的成人慢性支气管炎急性发作。
4、由福氏或宋氏志贺菌敏感菌株所致的肠道感染、志贺菌感染。
5、治疗卡氏肺孢子虫肺炎,本品系首选。
6、卡氏肺孢子虫肺炎的预防,可用已有卡氏肺孢子虫病至少一次发作史的患者,或HIV成人感染者,其CD4淋巴细胞计数≤200/mm3或少于总淋巴细胞数的20%。
7、由产肠毒素大肠埃希菌(ETEC)所致的腹泻。
服前摇匀。
细菌感染:2个月以上小儿,按体重一次0.5~0.75ml/kg,每12小时1次;
体重≥40kg的小儿剂量同成人常用量,一次20ml,每12小时1次。
卡氏肺孢子虫肺炎等寄生虫感染:按体重一次0.25~0.3ml/kg,每6小时1次。
慢性支气管炎急性发作的疗程至少10~14日;
尿路感染的疗程为7~10日;
细菌性痢疾的疗程为5~7日;
急性中耳炎的疗程为10日;
卡氏肺孢子虫肺炎的疗程为14~21日。
疗程较长者必须密切观察药物引起的不良反应。
也有表现为光敏反应、药物热、关节及肌肉疼痛、发热等血清病样反应。
偶见过敏性休克。
2、中性粒细胞减少或缺乏症、血小板减少症及再生障碍性贫血。
患者可表现为咽痛、发热、苍白和出血倾向。
3、溶血性贫血及血红蛋白尿。
这在缺乏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的患者应用磺胺药后易于发生,在新生儿和小儿中较成人为多见。
4、高胆红素血症和新生儿核黄疸。
由于本品与胆红素竞争蛋白结合部位,可致游离胆红素增高。
新生儿肝功能不完善,对胆红素处理差,故较易发生高胆红素血症和新生儿黄疸,偶可发生核黄疸。
5、可发生黄疸、肝功能减退,严重者可发生急性肝坏死。
6、可发生结晶尿、血尿和管型尿;
偶有患者发生间质性肾炎或肾小管坏死的严重不良反应。
7、恶心、呕吐、胃纳减退、腹泻、头痛、乏力等,一般症状轻微。
偶有患者发生艰难梭菌肠炎,此时需停药。
8、甲状腺肿大及功能减退偶有发生。
9、中枢神经系统不良反应偶可发生,表现为精神错乱、定向力障碍、幻觉、欣快感或抑郁感。
10、偶可发生无菌性脑膜炎,有头痛、颈项强直、恶心等表现。
本品所致的严重不良反应虽少见,但常累及各器官并可致命,如渗出性多形红斑、剥脱性皮炎、大疱表皮松解萎缩性皮炎、暴发性肝坏死、粒细胞缺乏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等血液系统异常。
艾滋病患者的上述不良反应较非艾滋病患者为多见。
2、巨幼红细胞性贫血患者叶酸盐缺乏患者禁用。
3、新生儿及2个月以下婴儿禁用。
4、重度肝肾功能损害者禁用。
(2)A组溶血性链球菌扁桃体和咽炎。
2、交叉过敏反应。
对一种磺胺药呈现过敏的患者对其他磺胺药也可能过敏。
3、肝脏损害。
可发生黄疸、肝功能减退,严重者可发生急性肝坏死,故有肝功能损害患者宜避免应用。
4、肾脏损害。
可发生结晶尿、血尿和管型尿,故服用本品期间应多饮水,保持高尿流量,如应用本品疗程长、剂量大时,除多饮水外,宜同服碳酸氢钠,以防止此不良反应(失水、休克患者应用本品易致肾损害,应慎用或避免应用。
肾功能减退患者不宜应用本品)。
5、对呋塞米、砜类、噻嗪类利尿药、磺脲类、碳酸酐酶抑制药呈现过敏的患者,对磺胺药亦可过敏。
6、下列情况应慎用:缺乏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血卟啉症、叶酸缺乏性血液系统疾病、失水、艾滋病、休克患者。
7、用药期间需注意检查:
(1)全血象检查,对疗程长、服用剂量大、老年营养不良及服用抗癫痫药的患者尤为重要。
(2)治疗中应定期尿液检查(每2~3日查尿常规一次)以发现长疗程或高剂量治疗时可能发生的结晶尿。
(3)肝、肾功能检查。
8、严重感染者应测定血药浓度,对大多数感染疾患者游离磺胺浓度达50~150μg/ml(严重感染120~150μg/ml)可有效。
总磺胺血浓度不应超过200μg/ml,如超过此浓度,不良反应发生率增高。
9、不可任意加大剂量、增加用药次数或延长疗程,以防蓄积中毒。
10、由于本品能抑制大肠埃希菌的生长,妨碍B族维生素在肠内的合成,故使用本品超过一周以上者,应同时给予维生素B以预防其缺乏。
11、如因服用本品引起叶酸缺乏时,可同时服用叶酸制剂,后者并不干扰TMP的抗菌活性,因细菌并不能利用已合成的叶酸。
如有骨髓抑制征象发生,应立即停用本品,并给予叶酸3~6mg肌内注射,一日1次,使用2日或根据需要用药至造血功能恢复正常,对长期、过量使用本品者可给予高剂量叶酸并延长疗程。
人类中研究缺乏充足资料,孕妇宜避免应用。
2、本品可自乳汁中分泌,乳汁中浓度约可达母体血药浓度的50%~100%,药物可能对婴儿产生影响。
本品在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缺乏的新生儿中应用有导致溶血性贫血发生的可能。
鉴于上述原因,哺乳期妇女不宜应用本品。
儿童处于生长发育期,肝肾功能还不完善,用药量应酌减。
如严重皮疹等皮肤过敏反应及骨髓抑制、白细胞减少和血小板减少等血液系统异常,同时应用利尿药者更易发生。
因此老年患者宜避免使用,确有指征时需权衡利弊后决定。
2、不能与对氨基苯甲酸合用,对氨基苯甲酸可代替本品被细菌摄取,两者相互拮抗。
3、下列药物与本品同用时,本品可取代这些药物的蛋白结合部位,或抑制其代谢,以致药物作用时间延长或发生不良反应,因此当这些药物与本品同时应用,或在应用本品之后使用时需调整其剂量。
此类药物包括口服抗凝血药、口服降血糖药、甲氨蝶呤、苯妥英钠和硫喷妥钠。
4、与骨髓抑制药合用可能增强此类药物对造血系统的不良反应。
如白细胞、血小板减少等,如确有指征需合用时,应严密观察可能发生的不良反应。
5、与避孕药(雌激素类)长时间合用可导致避孕的可靠性减少,并增加经期外出血的机会。
6、与溶栓药物合用时,可能增大其潜在的毒性作用。
7、与肝毒性药物合用时,可能引起肝毒性发生率的增高。
对此类患者尤其是用药时间较长及以往有肝病史者应监测肝功能。
8、与光敏药物合用时,可能发生光敏作用的相加。
9、接受本品治疗者对维生素K的需要量增加。
10、不宜与乌洛托品合用,因乌洛托品在酸性尿中可分解产生甲醛,后者可与本品形成不溶性沉淀物,使发生结晶尿的危险性增加
11、本品可取代保泰松的血浆蛋白结合部位,当两者同用时可增强保泰松的作用。
12、磺吡酮与本品合用时可减少后者自肾小管的分泌,其血药浓度持久升高易产生毒性反应,因此在应用磺吡酮期间或在应用其治疗后可能需要调整本品的剂量。
当磺吡酮疗程较长时,对本品的血药浓度宜进行监测,有助于剂量调整,保证安全用药。
13、本品中的TMP可抑制华法林的代谢而增强其抗凝作用。
14、本品中的TMP与环孢素合用可增加肾毒性。
15、利福平与本品合用时,可明显使本品中的TMP清除增加和血消除半衰期缩短。
16、不宜与抗肿瘤药、2,4-二氨基嘧啶类药物合用,也不宜在应用其他叶酸拮抗药治疗的疗程之间应用本品,因为有产生骨髓再生不良或巨幼红细胞贫血的可能。
17、不宜与氨苯砜合用,因氨苯砜与本品中的TMP合用两者血药浓度均可升高,氨苯砜浓度的升高使不良反应增多且加重,尤其是高铁血红蛋白血症的发生。
18、避免与青霉素类药物合用,因为本品有可能干扰青霉素类药物的杀菌作用。
过量短期服用本品会出现食欲不振、腹痛、恶心、呕吐、头晕、头痛、嗜睡、神志不清、精神低沉、发热、血尿、结晶尿、血液疾病、黄疸、骨髓抑制等。
一般治疗为停药后进行洗胃、催吐或大量饮水;
尿量低且肾功能正常时可给予输液治疗。
在治疗过程中应监测血象、电解质等。
如出现较明显的血液系统不良反应或黄疸,应予以血液透析治疗。
如出现骨髓抑制,先停药,给予叶酸3~6mg肌注,一日1次,连用3日或至造血功能恢复正常为止。
长期过量服用本品会引起骨髓抑制,造成血小板、白细胞的减少和巨幼红细胞性贫血。
出现骨髓抑制症状时,患者应每天肌内注射甲酰四氢叶酸5~15mg治疗,直到造血功能恢复正常为止。
此外在体外对沙眼衣原体、星形奴卡菌、原虫、弓形虫等亦具良好抗微生物活性。
本品作用机制为:SMZ影响二氢叶酸合成酶,干扰合成叶酸的第一步,TMP作用于叶酸合成代谢的第二步,选择性抑制二氢叶酸还原酶的作用,二者合用可使细菌的叶酸代谢受到双重阻断。
本品的协同抗菌作用较单药增强,对其呈现耐药菌株减少。
然而近年来细菌对本品的耐药性亦呈增高趋势。
血药峰浓度(Cmax)在服药后1~4小时达到。
给予TMP160mg,SMZ800mg一日服用2次,3日后达稳态血药浓度,TMP为1.72mg/L,SMZ的血浆游离浓度及总浓度分别为57.4mg/L和68.0mg/L。
SMZ及TMP均主要自肾小球滤过和肾小管分泌,尿药浓度明显高于血药浓度。
单剂口服给药后0~72小时内自尿中排出SMZ总量的84.5%,其中30%为包括代谢物在内的游离磺胺;
TMP以游离药物形式排出66.8%。
SMZ和TMP两药的排泄过程互不影响。
SMZ和TMP的血消除半衰期(t1/2β)分别为10小时和8~10小时,肾功能减退者,半衰期延长,需调整剂量。
吸收后二者均可广泛分布至痰液、中耳液、阴道分泌物等全身组织和体液中。
并可穿透血-脑脊液屏障,达治疗浓度。
也可穿过血胎盘屏障,进入胎儿血循环并可分泌至乳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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