疗效满意后,继续服用舍曲林可有效地防止抑郁症的复发和再发。
舍曲林也用于治疗强迫症。
疗效满意后,继续服用舍曲林可有效地防止强迫症初始症状的复发。
可与食物同时服用,也可单独服用。
成人剂量:
初始治疗:每日服用舍曲林1片(50mg)。
剂量调整:对于每日服用1片(50mg)疗效不佳而对药物耐受性较好的患者可增加剂量,因舍曲林的消除半衰期为24小时,调整剂量的时间间隔不应短于1周。
最大剂量为4片(200mg)/日。
服药七日内可见疗效。
完全起效则需要更长的时间,强迫症的治疗尤其如此。
维持治疗:长期用药应根据疗效调整剂量,并维持最低有效治疗剂量。
儿科人群的剂量(儿童和青少年):
强迫症—在儿童中(6-12岁),本品起始剂量应为25mg,每日一次;
在青少年中(13-17岁),本品起始剂量应为50mg,每日一次。
尽管尚未确立治疗强迫症的量效关系,但临床试验证明,患者可以在25-200mg/日范围内给药,可有效治疗儿童强迫症患者(6-17岁)。
若本品25或50mg/日的疗效欠佳,增加剂量(最高为200mg/日)可能使患者获益。
儿童强迫症患者的体重通常低于成人,给药前应考虑此点,以避免过量给药。
舍曲林的清除半衰期为24小时,剂量调整间隔不应短于1周。
亦可出现头痛、不安、无力、嗜睡、失眠、头晕或震颤等。
少见不良反应有过敏性皮疹及性功能减退。
大剂量时可能诱发癫痫。
突然停药可有撤药综合症,如失眠、焦虑、恶心、出汗、震颤、眩晕或感觉异常等。
舍曲林禁止与单胺氧化酶抑制剂(MAOIs)合用(参见[药物相互作用])。
舍曲林禁止与匹莫齐特合用(参见[药物相互作用])。
2.肝肾功能不全者慎用或减少用量。
3.出现转向躁狂发作倾向时应立即停药。
4.用药期间不宜驾驶车辆、操作机械或高空作业。
停用本品后也需14天以上才能开始单胺氧化酶抑制剂的治疗。
2.本品与色氨酸或芬氟拉明合用时,可使中枢神经系统对5-羟色胺的再摄取增加,出现药效学相互作用。
3.在舍曲林治疗期间不宜饮酒。
4.本品与西咪替丁合用,可降低舍曲林的清除。
5.本品与华法令合用,可延长凝血酶原时间。
6.本品与锂盐合用时,可能存在药效学相互作用,应慎用。
应对症治疗及支持疗法。
血浆蛋白结合率为97%。
在肝脏代谢,代谢产物为N-去甲舍曲林,活性为母药的1/10。
主要由尿排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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