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闻荐读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下称“长宁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法官徐莉第三次在法庭上见到李琳(化名)时,对方拿出一本房产证,上面赫然写着“李琳,99%产权份额”。
此次起诉,李琳要求分割房产,一分都不能少。
被告席上,比李琳小13岁的前夫刘亮(化名)显得手足无措,一时不知如何辩驳。
这是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
李琳第一次起诉离婚时,双方刚分居三个月,因刘亮不同意离婚,且双方不符合法定离婚条件,法院判决不予离婚。
一年后,李琳再次起诉,态度坚决,刘亮见婚姻已无法挽回,最终同意调解离婚,双方婚姻关系正式解除。
而两次离婚诉讼中,李琳只字未提财产分割。
谁承想,双方婚姻关系刚解除,李琳就第三次将刘亮诉至法院。
近日,记者走进长宁法院,采访该案审判长王飞及主审法官徐莉,还原这起离奇财产纠纷案的来龙去脉。
一次始于“顺风车”的闪婚
故事的开端,始于一次偶遇。
2018年3月,36岁的李琳与23岁的刘亮因搭乘“顺风车”相识。
李琳从事房地产相关工作,离异后带着一个女儿;
刘亮刚退伍不久,在证券公司做销售,未婚。
相识一个月后,两人确立恋爱关系。
2019年1月,他们登记结婚,从初次相遇到领证,不过10个月,其间双方父母未曾见面,也未举办婚礼。
婚后初期,两人仍各自住在父母家中,未共同生活。
刘亮父母是收入不高的普通职工,多年前老宅拆迁分得的两套房屋是家庭主要财产。
其中小的一套对外出租,补贴家用;
大的一套当时价值近千万,一直登记在刘亮和父母三人名下,全家居住于此。
婚后,李琳提出,自己的孩子想就读更好的学校,需要将户口迁入刘亮家,最好能在房产中占有份额。
刘亮真心对待这段感情,对李琳的女儿也十分疼爱,便劝说父母先把房产过户给自己。
父母一开始不同意,刘亮便以“将来继承可能要交遗产税”为由,劝服了他们。
2019年7月13日,刘亮父母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下称:不动产登记中心)签署赠与合同,将名下产权份额赠与刘亮。
四天后,刘亮又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与李琳再次来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将99%份额登记在李琳名下,自己仅留1%。
刘亮在庭审中坦言,当时在不动产登记中心被问及产权比例,他未及深思,但为了“表忠心”,一时冲动做出了决定。
然而,这段始于偶遇的婚姻,并未持续太久。
2019年年底,双方在外租房正式共同生活,仅六个月后便分居。
离婚后不到半年,李琳手持99%份额的房产证,第三次将刘亮诉至法院,要求按登记比例分割房产。
一场刺破“登记表象”的探源
“这个案子太反常了。
”徐莉回忆,第三次诉讼时,李琳的态度异常强硬,完全不像普通婚姻案件中尚有情感牵绊的当事人。
更让人生疑的是,她第一次起诉离婚时不提财产,第二次起诉仍不提,离婚后才单独起诉,似乎是在刻意规避财产问题,先快速解除婚姻关系,再回过头来追索财产。
“一般来讲,夫妻离婚时基于曾经的感情基础,财产分割多有协商空间,但李琳全程只谈财产、不谈感情。
”徐莉说。
摆在法官面前的现实难题是:房产证上确实写着李琳占99%份额。
她能拿走这套价值近千万元的房产吗?
此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恰好对类似情形作出了规定。
尽管该解释尚未生效,但作为对民法典的进一步阐释和细化,所体现的价值指引和导向,为合议庭的审理思路提供了重要方向。
合议庭认为,本案完全可以在民法典现有规定的框架内寻求答案。
审判长王飞提出了关键思路,他指出,要刺破物权登记的表象,回归法律本质。
民法典第20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而夫妻财产关系应当优先适用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正属于“除外”情形。
民法典第220条进一步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这表明房产登记本身不是确定房屋产权的唯一或不可改变的依据,它只是一种权利证明或表征。
例如,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即便只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王飞进一步指出,民法典第1065条明确夫妻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方式”,其立法本意是夫妻财产归属安排,需是双方充分协商、慎重考虑后的真实合意,而非一时冲动或未经深思的行为。
本案中,刘亮将房屋产权的99%份额转给李琳,既没有正式的书面约定,也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就房产比例进行过充分协商。
因此,不能将房产登记的比例当然认定为是双方协商之后的合意。
针对李琳提出的“99%产权份额已经完成赠与”这一抗辩理由,王飞指出,夫妻间的赠与不同于普通商事交易,往往是基于对婚姻关系长久存续的期待,属于附有目的的特殊赠与,不能抛开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而直接适用一般赠与合同规则。
一项回归婚姻本质的裁决
既然不动产登记比例不能直接作为分割依据,那么李琳究竟应获得多少?合议庭从多个核心维度进行了综合考量。
从房屋来源来看,该房产是刘亮父母老宅拆迁所得,刘亮当年仅11岁,对该房屋无任何贡献,李琳更是毫无贡献,若让其拿走99%,意味着刘亮的父母作为这套房产的原产权人、价值最大的贡献者,很可能丧失栖身之所。
这对年迈的老人来说,是极不公平的。
从婚姻关系存续时间来看,双方婚姻关系虽持续约三年半,但实际共同生活仅六个月左右,闪婚闪离,无婚礼,无共同子女,短短数月共同生活就要拿走近千万元房产,利益失衡明显。
从公平合理性来看,李琳年长刘亮13岁,从事房地产领域工作,社会经验丰富。
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时,她明知房屋来源,却未与刘亮的父母做任何沟通,也未提醒刘亮慎重考虑。
而刘亮的赠与虽有冲动成分,但也是出于对李琳及其女儿的善意。
因善意行为导致离婚时遭受巨大损失显然不公平,亦不合理。
从双方过错来看,并无证据证明是一方过错导致离婚,也不存在需要特别考虑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情形,李琳亦未就此提出主张。
同时,合议庭也考虑到,刘亮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其行为承担相应责任,赔偿李琳的信赖利益损失,李琳为办理房产变更缴纳11.9万余元税费,且双方共同生活六个月,这些在裁决时均应予以考虑。
综上,长宁法院一审判决:案涉房产归刘亮所有,刘亮需向李琳支付房屋折价款50万元,李琳需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判决作出后,李琳不服,提起上诉。
2025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正式施行。
其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
该规定为类案裁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2025年3月31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我国婚姻法历经修改,一直强调感情才是婚姻的基础,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同时,法律公平保护夫妻双方的利益,在婚姻解体时亦会综合考虑双方对家庭的贡献。
”王飞说,婚内赠与的本质是心意,不能演变成情感交易,更不能成为婚姻的对价,这正是民法典倡导的价值导向,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
已起诉民政局要求分割遗产
已起诉民政局要求分割遗产 11:06 广告 广告 广告 了解详情 > 会员跳广告 首月9.9元 秒后跳过广告 开通搜狐视频黄金会员,尊享更高品质体验! 1080P及以上画质仅为黄金会员专享> 开通/续费会员 抱歉,您观看的视频加载失败 请检查网络连接后重试,有话要说?请点击 我要反馈>> 正在切换清晰度... 播放 按esc可退出全屏模式 00:00 00:00 05:37 广告 只看TA 高清 倍速 剧集 字幕 下拉浏览更多 5X进行中 炫彩HDRVIP尊享HDR视觉盛宴 超清 720P 高清 540P 2.0x 1.5x 1.25x 1.0x 0.8x 50 哎呀,什么都没识别到 反馈 循环播放 跳过片头片尾 画面色彩调整 AI明星识别 视频截取 跳过片头片尾 是 | 否 色彩调整 亮度 标准 饱和度 100 对比度 100 恢复默认设置 关闭 复制全部log 新闻荐读 据媒体报道,南京73岁的葛志平无父无母,早年离婚后没有再婚,也没有子女。
他的侄子葛玉林2023年意外查出鼻窦癌后不幸去世,殁年45岁。
葛玉林是独子,生前没结过婚,父母都已离世。
一直以来,叔侄最为亲近,在葛玉林治疗期间,葛志平每天陪伴。
葛玉林生前多次表示过,将来要把房子留给叔叔养老,因病情突然恶化没有留下遗嘱。
葛玉林留下房产1套,抚恤金等5万元,存款15万元。
葛志平先后前往房产局、银行等部门,都被告知叔叔不属于法定继承人,查询银行流水,发现葛玉林账户内15万元已被陆续转走。
报案后,警方以葛志平“不是法定继承人,不属于案件受害人”为由,没有立案。
老人多次向12345反映,目前仍没调查结果。
目前,南京鼓楼区民政局成为了葛玉林遗产的管理人。
葛志平将鼓楼区民政局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割遗产。
律师表示,葛志平与葛玉林长期互相扶养,侄子生前照顾叔叔,叔叔在侄子病重期间全力照料、送终,完全符合“扶养较多”的法定情形。
目前法院受理后已经开庭审理。
来源:荔枝新闻、钱江晚报 编辑:孙益君 审定:吴菡芹核发:周立
现实中,重婚、近亲结婚、受胁迫结婚等情形,可能导致婚姻自始无效或可被撤销,而当事人往往因不懂法律,错过维权时机,遭受财产和精神双重损失。
本文从法律实务角度,拆解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核心区别、法定情形、维权流程,搭配清晰流程图,帮你快速理清思路,守住自身合法权益。
一、无效婚姻 vs 可撤销婚姻 二、实务流程图 三、实务操作 (一)证据收集 1.基础证据 ①结婚证,证明婚姻关系存在。
②双方身份证/户口本,证明身份信息、年龄。
2.无效婚姻证据 ①重婚 前一段婚姻的结婚证、离婚证明、同居证明、证人证言,若涉及刑事犯罪,可提供重婚罪判决书。
例如,重婚者被判刑的判决书可作为核心证据。
②近亲结婚 亲属关系证明,户口本、村委会/居委会证明、亲子鉴定报告。
③未到婚龄 出生证明、户口本,证明起诉时仍未达到法定婚龄,若已成年则丧失请求权。
3.可撤销婚姻证据 ①胁迫结婚录音录像、证人证言、报警记录、保证书,证明胁迫行为存在且违背自身意愿。
②隐瞒重大疾病疾病诊断书、病历、就医记录,证明对方婚前已知晓疾病,且未如实告知。
(二)时效把控 1.具体内容 可撤销婚姻的1年时效是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一旦过期,无法再请求撤销,只能按普通离婚处理。
2.胁迫结婚 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
若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
3.隐瞒重大疾病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
例如,发现对方病历、确诊证明之日起计算。
(三)权益主张 1.财产分割 同居期间所得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一方个人所有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协议不成的,法院按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判决。
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财产分割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权益。
例如,重婚者的合法配偶,可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
2.子女抚养 婚姻无效/撤销后,当事人所生子女仍适用婚生子女相关规定,双方均有抚养、教育义务,不直接抚养一方需支付抚养费,且享有探望权。
法院判决抚养权时,优先考虑子女健康成长。
3.损害赔偿 无过错方,可向过错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会结合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等酌情支持。
四、实务误区 (一)只要没感情,就能主张婚姻无效/撤销 无效/可撤销婚姻有明确法定情形,感情不和、性格不合不属于法定情形,只能起诉离婚;
(二)可向民政局申请撤销婚姻 目前,可撤销婚姻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民政局不再办理撤销登记;
若结婚登记程序有瑕疵,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三)婚姻无效/撤销后,财产归各自所有 并非绝对,同居期间共同购置的财产,若无明确约定,按共同共有分割,法院会倾斜保护无过错方。
(四)利害关系人可随意请求撤销婚姻 只有无效婚姻的利害关系人,近亲属、基层组织,可主张婚姻无效,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仅属于受损害一方,他人无权主张。
五、结语 婚姻是人生大事,合法有效的婚姻才能获得法律的全面保护。
无论是婚姻无效还是可撤销婚姻,都会对当事人的人身、财产权益造成影响,甚至影响子女成长。
若你正面临相关困扰,建议及时梳理证据,明确自身情形,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避免因不懂法而遭受额外损失。
本文仅为法律实务指南,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具体案件需结合实际情况分析,如有疑问,可咨询专业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