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释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对违规占用公物行为作出规定。
违规占用公物主要有3种表现形式:一是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
二是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
三是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
后面两种形式没有时限要求。
3种表现形式的共同特点在于:第一,行为人利用了自身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
第二,行为人在主观上对公物出于使用的意图,而非占有的意图;
第三,行为在客观上侵犯了公物的使用权,将本该因公使用的公物用于个人用途。
违规占用公物和侵占公私财物
违规占用公物和侵占公私财物两种违纪行为存在相似之处,如违纪主体相同,均为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党员;
行为对象有所重合,都包括公物;
行为手段类似,都要求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等等。
在实践中,区分二者应重点考量违纪构成上的不同:一是主观目的不同。
侵占公私财物行为是以占有为目的,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违规占用公物行为是以使用为目的,包括暂用、借用、试用等,侵犯的是公物的使用权,公物的所有权并未改变。
二是行为对象不同。
主要是财物归属不同,侵占公私财物的行为对象为“公私财物”,而违规占用公物行为强调占用的是“公物”、不包括“私物”,前者范围大于后者。
三是行为表现不同。
认定侵占公私财物行为要抓住关键词“非本人经管”,如果党员干部侵占的是“本人经管”的公共财物,则属于贪污或者职务侵占行为。
认定违规占用公物行为要抓住关键词“违反有关规定”和“归个人使用”,这里的“违反有关规定”主要是指违反关于公物管理和使用方面的规定,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
“归个人使用”指党员干部将公物供其本人、亲属及其他人员使用,是行为人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表现的统一。
违规占用公物行为也可能转化为侵占公私财物行为。
如行为人占用非本人经管的公物不退还,包括按照规定应当退还而不退还,经催要而不退还的,以占用之名行占有之实,那么性质也可能变成侵占公私财物。
可能构成违法犯罪
占用公物行为的对象应当是非特定用途的公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且行为人在主观上只是暂用、借用的占用故意,侵犯的是公物的使用权。
如果行为人占用了特定用途公物或其主观故意在占用公物之后发生变化,还可能涉嫌违法犯罪。
占用特定公物构成违法犯罪。
若行为人占用的是特定用途的公物,即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等七类公物,并归个人使用的,可能构成挪用公款违法犯罪行为,并将从重处罚;
如果行为人占用上述特定款物并不是归个人使用,而是另作公用,比如某单位将特定款物挪作办公楼建设,还可能构成挪用特定款物违法犯罪行为。
转化为贪污、职务侵占违法犯罪。
执纪执法中,要重点把握行为人占用公物后在主观意图上是否发生变化,是否从开始的暂用、借用心态转变为据为己有的故意。
比如行为人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占用公物时间超过六个月,应退还而不退还,经单位催要仍不退还的,或公物使用价值已尽或者将尽导致无法退还的,或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而拒不归还,并隐瞒公物去向的,或使用虚假材料使得公物在单位资产中难以反映,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均可认定行为人对其所占用的公物在主观上已转化为非法占有的故意,可能构成贪污或职务侵占违法犯罪。
案例警示
占用公物行为属于典型的假公济私行为,必须坚决反对。
纪检监察机关查处通报的典型案例中,有的党员领导干部涉及该违纪行为。
比如,辽宁省本溪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方颖违规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总裁刘安林私自占用公物;
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原党委书记、行长车德宇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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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殷雷 吕文康
编辑/杨春燕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费东斌作出逮捕决定,并指定由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近日,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已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费东斌(资料图)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费东斌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
检察机关起诉指控: 被告人费东斌利用担任原北京铁路局党委常委、常务副局长,原济南铁路局党委常委、常务副局长,原呼和浩特铁路局党委副书记、局长,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委副书记、市长,河南省副省长,河南省委常委、副省长,交通运输部党组成员,国家铁路局党组书记、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5年6月12日消息,费东斌被查;
2025年12月5日消息,费东斌被开除党籍。
经查,费东斌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政治意识淡漠,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对抗组织审查;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安排他人长期为家属提供车辆接送服务;
组织原则缺失,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干部选拔任用等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
廉洁底线失守,违规收受礼金;
贪婪无度,把公权力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职务调整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费东斌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决定给予费东斌开除党籍处分;
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
终止其党的二十大代表资格;
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
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给予其开除党籍的处分,待召开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
公开简历显示,费东斌,男,汉族,1970年8月生,中共党员,工程硕士。
二十届中央候补委员,二十大代表。
2005年10月起,他历任沈阳铁路局总工程师(副局级)、副局长,青藏铁路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党委委员(2008.02明确为正局级),铁道部运输局副局长兼客运专线技术部主任,北京铁路局常务副局长、党委常委、中沙铁路项目专家组常务副组长,济南铁路局常务副局长、党委常委,呼和浩特铁路局局长、党委副书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正厅级),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市长、市委书记等职务。
2021年4月,费东斌任河南省副省长;
2021年10月任河南省委常委、副省长;
2022年9月任交通运输部党组成员,国家铁路局党组书记;
2022年10月任交通运输部党组成员,国家铁路局局长、党组书记。
来源 新京报政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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