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丁湾奇怪星际之门事件 隐藏的真相是各国海军出动打外星物种
【菜科解读】
星门事件虽然在国外已经流传很久,但是中国人知道这个名词的时候已经是2010年网络,事情的起因是位于索马里附近海域的亚丁湾地区在2010年11月14号到次日上午11点连续发生了62次地震,震点中心在海底,这个事情引起了许多国家注意,大家以打海盗名义用军舰封锁了该海域,中国也有参与,而之前一直有传言星门就在海底,跟亚丁湾的地震情况很像,亚丁湾神秘星际之门事件真相,隐藏的真相是各国海军出动打外星生物?传说星门中会有外星生物来访,威胁地球。
亚丁湾位于索马里附近海域旁,它连着印度洋,北邻也门,南靠索马里是个三面有陆地的近海海域,这个地方本来有没有太稀奇的地方,知道2010年11月14日,这里发生了海底地震,阵及有大有小,到次日上午11点,这里的地震次数已经上升到了62次之多,这样多频率的发生地震,引起了世界各个国家的关注,星门事件再次被热议起来,这次传到了中国。
星门事件其实早就在西方许多国际流传,传到中国的时候就是亚丁湾地震之后的事情,星门事件说的是在深海中,有一个可以穿越星际的神器黑洞,被称为星门,星门一旦打开,就会有外来生物出现在地球上,亚丁湾多发的地震传言就是星门要被打开的征兆,虽然这个传闻不能当真,但是亚丁湾地震以后,海盗猖獗,多国舰队以打海盗的名义把这个海域给封锁了起来。
星门的传说在中国内地快速传递,说多国在亚丁湾军舰名义上是在打海盗,其实就是为了阻止外星生物穿过星门而入,大众把外星生物叫做外星人,在人们形象中,外星人是长得和人类有些相像的大眼睛高智商生物,他们对地球生物非常好奇,是敌是友目前还很难说,就连是不是真的有他们的存在都没有确切的定论,只留大家在那无限遐想。
星门事件跑出的东西目前大家公认的是外星人,他们通过这个星门可以自由在太空和地球海域来去自如,虽然舆论已经被炒的沸沸扬扬,官方却依然不动如山,除了说派兵救援和抓海盗,其他的再没有任何回应,正是这个地方停留的军舰国旗各异,且数量不少,所以才引起了大众的无限好奇,星门事件到底只是猜测,没有真凭实据的事情,信不信在自己。
共同犯罪认定主犯和从犯
两个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共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则不构成共同犯罪。
数人共同实施犯罪,但如果其中只有一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也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2.共同犯罪人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这里有两层意思:一是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故意的参加实施共同犯罪,而且还认识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和 他一起参加实施犯罪。
二是共同犯罪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都抱着希望或者放任的故意态度。
共同的犯罪故意使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彼此联系,相互默契,结合成为 一个统一的犯罪行为,共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3.共同犯罪人在客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各共同犯罪人在实施共同犯罪时,尽管所处的地位、具体的分工、参加的程度、甚至参与的时间等可能有所不 同,但他们的行为都是为了达到同一犯罪目的,指向相同的目标,从而紧密相联,有机配合,各自的犯罪行为都是整个犯罪活动的组成部分。
在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 下,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都与发生的犯罪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4.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客体。
即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必须指向同一犯罪客体,这是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必然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什么是共同犯罪什么是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数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情形和现象。
构成共同犯罪,需要参加人的犯罪意思互相沟通,而加功于他人犯罪的,即使没有与他人沟通也能成立某种共犯,如帮助犯。
所以,有在理论上承认片面有形帮助犯的余地。
在立法上对片面帮助犯的刑事责任予以规定,有利于处理现实中存在的此类危害行为。
而所谓片面的共同正犯,实际生活中很难发生,即使出现,也可直接依单独实行犯论处。
共同犯罪与共犯的概念不同,应当加以区别,共同犯罪是指数人共同实施犯罪的现象,而共犯有时指加功于他人犯罪者,是与正犯相对应的概念。
构成共同犯罪,需要参加人的犯罪意思互相沟通,而加功于他人犯罪的,即使没有与他人沟通也能成立某种共犯,如帮助犯。
共同犯罪认定方法有以下几点:1、以不法为重心,共同犯罪是不法形态。
处理共同犯罪案件时,应当首先从不法层面判断是否成立共同犯罪,然后从责任层面个别地判断各参与人是否具有责任以及具有何种责任。
换言之,共同犯罪的特殊性只是表现在不法层面,共同犯罪的立法与理论只是解决不法层面的问题,在责任层面,共同犯罪与单个人犯罪没有区别;2、以正犯为中心,司法人员没有必要抽象地讨论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只需要明确正犯、共同正犯的成立条件,教唆犯、帮助犯的成立条件并做出合理的判断;3、以因果性为核心,由于犯罪有既遂与未遂之分,所以,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参与人是不是共犯人与参与人应否对法益侵害结果负责,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共犯的因果性问题,既关系到共犯成立与否,也关系到共犯应在什么范围内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共同犯罪的主从犯如何认定在事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首先提出犯意者通常为主犯,随声附和、表示赞同者通常为从犯。
但这个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仅仅在犯罪共谋阶段随声附和,而在具体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亦属于主犯,而不构成从犯。
在事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策划、指挥犯罪活动者通常为主犯,被动接受任务、服从指挥者通常为从犯。
从参加共同犯罪的频率来看,多次参加共同犯罪者或者参加全部共同犯罪活动者通常为主犯,而首次参加共同犯罪或者参加次数少于其他犯罪分子的,以及仅参加了部分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通常为从犯。
从参加共同犯罪的强度来看,主犯的实行行为通常强度较大、手段残忍、技巧熟练,而从犯的实行行为强度通常较小,或者技巧不够熟练。
从对犯罪结果的作用来看,主犯由于行为强度大或者技巧热练,通常对犯罪结果的作用较大,是造成犯罪结果的主要原因;而从犯由于初次作案、行为强度小,或者技巧不熟练,通常对造成犯罪结果只起很小的作用,甚至根本未起任何作用。
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类型犯罪中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共犯的认定标准对于共同犯罪的认定标准为:二人以上共同的故意犯罪,对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都抱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刑法》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构成共同犯罪必须要有以下条件:1、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例如甲13周岁,乙20周岁,共同实施抢劫行为,中国传统刑法理论认为不构成共同犯罪,只乙单独构成抢劫罪。
2、二人以上必须具有共同故意犯罪。
例如甲以强奸故意对丙实施暴力,乙以伤害故意对丙实施暴力,则不构成共同犯罪,甲单独构成强奸罪,乙单独构成故意伤害罪。
3、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要求各个共同犯罪人都为了达到同一犯罪目的,而实施了相互配合的行为,一旦发生了危害结果,各个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都与犯罪结果的发生有因果关系。
4、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客体。
即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必须指向同一犯罪客体,这是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必然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