瞻望:法院强制搬迁执行程序 法院强制搬迁执行程序有哪些

【菜科解读】
1.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债务人未按照判决或裁定所确定的期间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的程序如下:
(1)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法院受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3)申请复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4)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2.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为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章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共有以下九种:(1)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4)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5)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财物;
(6)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7)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8)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支付迟延履行金;
(9)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法院强制执行流程主要是:
1、审查立案;
2、通知履行;
3、准备强制执行;
4、实行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时间要分情况:
1、个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时效是两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规定。
2、申请人在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六个月内法院应当采取强制执行,否则申请人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
3、法院强制执行时间一般是生效判决后6个月内结束,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长期限为六个月。
我国的强制执行措施具有鲜明的特征,我国的法律也对强制执行根据做出了规范。
强制执行的特征
1、执行只是国家机关实施的行为。
执行权是国家的一项公权力,只能由国家机关行使,而不能由其他的单位或者公民个人行使。
在我国,行使执行权的国家机关是人民法院。
2、人民法院进行执行活动必须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根据。
这实际上是由民事执行程序的目的决定的。
3、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具有强制性。
4、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执行根据,是指执行机关据以采取民事执行措施的各种法律文书。
执行根据也被称为执行名义、债务名义。
强制执行根据
执行根据是启动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
没有执行根据,当事人不得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也不得依职权启动执行程序。
在执行过程中,如果执行根据被撤销,执行程序必须终结。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执行根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类法律文书:
1、人民法院制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和决定书。
这类法律文书既包括由本院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和决定书,也包括由上级法院或者其他法院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2、人民法院制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这类法律文书主要是因为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在刑事诉讼中,如果被害人因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受到物质损害,可以提出赔偿请求。
法院对损害赔偿作出的判决就是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法院对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财产问题作出的裁定,就是刑事附带民事裁定。
法院对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进行调解达成协议所制作的文书,就是调解书。
3、学界一般认为,仲裁机关制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有执行内容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也是执行根据。
人们通常认为,《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的规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法律强制执行,就说明仲裁裁决本身即具有执行根据。
现行的仲裁执行制度也是根据这样的认识来设置的。
不过,理论上,仲裁裁决本身便不具有执行力,因为执行力专属于国家司法机关。
只有经过法院的确认,仲裁裁决才能得以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的上述规定并不意味直接赋予了仲裁裁决执行力。
(关于这一问题阐述,可参见本书第十单元仲裁与民事诉讼对接部分)
4、公证机构制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依法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
公证机构是统一行使国家公证职能的机构,它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在双方当事人都没有争议的情况下,对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债权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从而赋予这些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力,使债权人在债务人拒绝履行时,可以直接根据这些债权文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是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机构裁决的裁定书和执行令。
协助执行外国法院裁判文书、外国仲裁机构裁决书是各国司法协助的一项重要内容。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被拆迁人在遇到行政机关强拆时既可以在针对行政机关强拆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行政赔偿的请求,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也可以首先确认行政机关的行政强拆行为违法,待法院判决确认其违法性后,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要求,由赔偿义务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
一、强制拆除违章建筑主要经过以下程序:
1、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违章建筑限期拆除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2、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自行拆除违法建筑。
3、城乡规划部门组织人员对违章建筑实施强制拆除措施。
二、房屋强拆程序是:
1、在政府作出责成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量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2、被拆迁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仍未自动搬迁的,执行人员才能正式实施强制搬迁
3、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应当到场,当然,如果其拒不到场,也不影响执行机关的执行
4、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
5、物品清点登记后,应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接收。
不能立即交于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将物品存放在合适的仓库中,同时,拆迁人应制作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
逾期不领的,拆迁人应办理提存
6、强制执行腾出的房屋,由裁决机关接收。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